谎称“走后门”可以代人申领公租房骗取现金40余万元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首例公租房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,现判决已生效。
“好友”介绍业务广撒网
2010年底,重庆开始办理申请公租房业务。李某得知身边有很多人想申请租房或购房的消息后,便想到通过谎称其在房管局和公租房申请点有“熟人”,可以代人申请的方式行骗。
李某有一好友陈某,人面极广,经常帮助其“撒网捕鱼”,拓展“业务”。2012年9月,“富婆”杨某经陈某介绍认识李某,表示想承租某公租房配套的菜市场,李某应允。三人立即一同前往该菜市场实地查看,杨某预支给李某1.5万元“好处费”,约定事成之后另付1.5万元。半个月后,李某通过陈某告知杨某,让其交来身份证复印件和菜市场经营方案等材料。杨某照做,暗自以为事情进展顺利。
自导自演“见领导”骗信任
眼见菜市场经营权就要到手,杨某高兴之余再生贪念,向李某请求再申请5套公租房门面和购买5套廉价房。李某答应,但提出公租房每套要收1万元“好处费”、廉价房每套要收2-3万元“好处费”。杨某遂将“定金”6万元汇给陈某,由陈某转交。
2012年11月, 杨某见事情没有新进展开始起疑,向李某提出要到房管局实地了解情况。李某遂安排李某某扮演房管局领导,待自己与杨某刚到房管局大厅时,李某便通过悄悄拨打 李某某手机以作暗示,李某某算准时间从电梯里走出,上前与二人打招呼,以此让杨某相信眼前这位就是房管局领导。之后,李某带杨某现场查看一处正在施工的工 地,佯称此处就是帮其申请的公租房,进一步骗取杨某信任。之后,杨某陆续交给李某30余万元。
2012年12月,李某邀约杨某喝茶,同时找来李某某、高某、周某等扮演房管局领导。高某向杨某出示公租房房源表,一面表示房源紧张申请较慢,一面让其先选择户型。
2013年2月,杨某一再催问公租房事宜,李某故技重施安排吴某扮演房管局领导,与杨某在房管局8楼走廊相遇。吴某以工作地点不方便谈事情为由,要求换地方详谈。三人在约定地点谈好后,杨某心有疑虑又折回房管局8楼询问,竟被告知根本没有吴某此人。
杨某顿觉上当,一再要求李某退款。李某声称没钱可退,为拖延时间向杨某出具一张欠款40万的借条,并承诺每月归还5万元,但从未兑现。
据悉,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,李某采用相同的手法分别骗取易某、张某、周某等现金3万余元。
穷途末路赃款变借款
2014年3月14日,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诈骗罪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。2014年4月8日、6月25日,江北法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在两次庭审中,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、定性及犯罪数额提出异议,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。
公诉人认为,李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,多次诈骗公民现金40余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,李某先后骗取杨某人民币38.15万元证据不足。虽然李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40万的借条,但是双方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日期,系债权债务关系,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。此外,李某收取杨某38.15万元现金中,部分分给了其他人或用于开支,最终只获得现金20余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 认为,李某诈骗杨某、易某等人的事实,不仅有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,还有被告人李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,李某出具收条或借条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非法占 有目的,并非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,李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,使被告人因李某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,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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