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5日,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《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〉的决定》,自通过之日起实行。12月6日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,对条例执行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。增加的产假80天如何计算时间节点?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?护理假如何休……你想问的,都在这里!修改前的《条例》规定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”,修改后的《条例》规定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”,也就是说,重庆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。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在11月25日(含25日)决定生效当日,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均可以增加80天产假。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,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”。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,经单位批准,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。选择此种育儿假,需经单位批准,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,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,女方从产假、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,按照自然日计算,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。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六周岁前,经单位批准,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。选择此种育儿假,同样需经单位批准,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。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,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,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。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,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,所在单位应当尽量予以支持。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,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。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,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,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。“女职工”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。也就是说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,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。从11月25日起(含25日当天),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;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护理假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(单位同意的除外),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修正后的《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,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,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。”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可以从三方面理解:一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,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;二是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,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,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;三是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,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,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。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,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,主要有三种登记方式。线上登记——在通过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“渝快办”线上办理,凭登记人相关证件材料在线如实填写登记表单内容,登记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证件材料。线下登记——在现场登记,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办理。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(含电子证件);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,还需同时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原件。委托代办——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,可委托他人代办。除以上资料外,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。现场办理均不再收取证件复印件。日常生产生活中,如果你遇到了问题需要咨询、投诉,请进入重庆市“互联网+督查”平台提交反映事项。▌编辑:本文由微享重庆编辑整理发布,转载请注明
▌来源:阳光重庆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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